关于规范花都区排水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及办事指引
各排水户:
根据《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和《广州市水务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为加强我区排水行业管理,规范我区排水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特制定本办事指引。
一、花都区排水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一)排水设施设计条件咨询;
(二)公共排水设施接驳核准;
(三)排水许可证核发(含施工临时、正式排水许可证,以及排水许可证延续、变更等);
(四)移动、改建、临时占用公共排水设施审批;
(五)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方案审查;
(六)重要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施工的备案。
二、各审批事项办事说明:
(一)排水设施设计条件咨询
主要针对新项目或旧项目改建等,在进行环评或设计前,咨询项目周边雨水及污水排放方向、接驳点等,属于服务性质事项。
(二)公共排水设施接驳核准
根据《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在花都区公共污水管网覆盖地区,排水户应当将污水排入公共污水管网,不得任意排放,并向花都区水务局申请办理接驳手续。项目接驳时应实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及经处理后达标的工业废水应排入独立的污水管道,地表、天面雨水及绿化用水排入雨水管道,雨污管道不得混接、乱接;应按照相关规范设置预处理设施。例如施工项目应设置沉淀池,厨房、饭堂应设置隔油池,洗车、修车应设置隔油过滤池,工业废水应按照环保部门要求进行处理,排放水质应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等相关标准和规定。
(三)排水许可证核发(含施工临时、正式排水许可证,以及排水许可证延续、变更等)
根据《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花都区范围内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机动车清洗等活动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统称排水户),应当向花都区水务局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排水。办理排水许可证前必须先办理公共排水设施接驳核准。
(四)移动、改建、临时占用公共排水设施审批
根据《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花都区范围内因建设需要移动、改建、占用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花都区水务局同意,并由建设单位承担所需的费用。
(五)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方案审查
根据《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花都区范围内公共排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应当报送花都区水务局审查同意。
(六)公共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施工的备案
根据《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花都区范围内施工作业有可能影响公共排水设施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公共排水设施保护方案,于施工前五个工作日内报花都区水务局备案。
请我区所有排水户需要办理以上事项的,到花都区水务局咨询办理。以上审批事项不收取任何费用。未办理相关事项擅自接驳或施工的,将按照《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办理地址:新华街宝华路34号花都区水务局(即心心购物中心旁)
咨询及办理电话:020-36810122 排水管理科
或登录花都区水务局网站主页:
http://www.liuchaoguo.com/web/hdsw/sy/
点击“办事指南”查询及下载表格。
广州市花都区水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