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领婚姻登记证
一、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条件
1、婚姻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至今仍维持该婚姻状况。
2、婚姻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的。
二、补领婚姻登记证提交的证件和材料
1、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军人证件、通行证、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集体户口需提供有户口地址的户口本首页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和本人户籍卡原件,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出具有效临时身份证。
2、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材料。
3、结婚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可为其补领结婚证。
4、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补领结婚证)或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单人照片(补领离婚证)。
三、补领结婚登记证的程序
1、婚姻当事人应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2、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3、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姓名和身份证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4、外国有权机构或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或委托书应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5、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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