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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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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国人大2001年4月28日修正)

  2、《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87号)

  3、《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

  4、《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民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32号)

 

  撤销婚姻

 

  一、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

  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二、提交的证件和材料

  1.当事人持有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的相关材料,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三、受理撤销婚姻的程序

  1.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2.撤销婚姻按照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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