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公证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国人大2001年4月28日修正)
2、《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87号)
3、《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
4、《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民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32号)
婚姻公证
一、婚姻公证的条件
婚姻当事人补领婚姻登记证;
婚姻当事人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二、提交的证件材料和受理程序
1.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2.婚姻当事人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受托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和委托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委托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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