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
一、 离婚登记的条件
1、男女双方任何一方的户口在广州市
2、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离婚。
3、男女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必须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二、离婚登记提交的证件和材料
1、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军人证件、通行证、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集体户口需提供有户口地址的户口本首页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和本人户籍卡原件,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出具有效临时身份证。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离婚证、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离婚证、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2、男女双方的结婚证。
3、男女双方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
4、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5、所提交的外语证件、证明内容需经中国驻外国使领馆、当事人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或者我国公证机构翻译成中文。
三、离婚登记的程序
1、要求离婚登记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初审、受理、询问笔录、审查、登记的程序办理,当场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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