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至四级伤残待遇申领方式的说明
方式一: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残疾退休手续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与方式二第1点相同;
2、从工伤保险基金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以下列标准按月计发至本人死亡),标准与方式二第2点相同;
3、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标准与方式二第3点相同;
4、按照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方式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3、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按照工伤职工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支付生活护理费,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50%、40%和30%比例按月发放;
4、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5、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方式三:户籍不在统筹地区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以下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与方式二第1点相同;
2、伤残津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基数,一级伤残的计发十五个月,二级伤残的计发十四个月,三级伤残的计发十三个月,四级伤残的计发十二个月;
4、需要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
备注:1、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伤残津贴每年按照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调整办法调整。
3、一级至四级工伤致残人员,用人单位和职工应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待遇申请手续。
4、一级至四级残疾的跨统筹地区户籍职工从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个月内,没有书面提出一次性领取要求并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的,执行按月计发的规定,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从职工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之日起次月开始计发,待遇计发方式一经确定不再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