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劳动能力鉴定
二、设定依据:
1.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21号)
4.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省人大第69号公告)
5.《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穗府[2014]30号)
6.《广州市职工伤病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
7.《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粤劳社〔2006〕155号)
8.《广州市职工工伤、职业病医疗期鉴定标准》(穗人社函〔2011〕370号)
9.《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人社部发〔2013〕30号)
10.《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康复管理的暂行办法》(粤劳社[2006]138号
11.《关于印发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的通知》(人社厅函〔2012〕381号)
三、申请条件:
1.已经认定为工伤
2.病情相对稳定
四、办理材料:
(一)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工伤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
1.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
2.《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3.病历及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4.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检查报告单(如X光、CT、MRI等)(原件及复印件)
(二)工伤职工医疗期(门诊)确认、工伤职工医疗终结后仍需停工治疗确认、工伤旧伤复发鉴定、工伤康复确认
1.《工伤停工留薪期、门诊医疗期、旧伤复发申请表》;
2.《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复印件(经过鉴定的需提交);
4.病历及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5.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辅助器具安装、维修、更换确认申请
1.《工伤职工康复辅助器具申请表》
2.《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复印件(经过鉴定的需提交);
4.病历及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5.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
1.社保机构委托书;
2.《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3.供养对象关系证明;
4.病历及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五、办理地点:
花都区公益大道兰花路1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号楼劳动保障服务大厅工伤认定窗口
六、办理流程:
申请、审核材料、组织鉴定、作出结论、送达。
七、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八、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特殊情况延长30日。
九、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标准:劳动能力初次鉴定费用390元(人/次)
批准机关及文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10]999号)
广州市物价局(穗价[2011]3号)
十、联系电话:
86969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