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须知
一、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用人单位应在其职工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当月,先到地税部门办理停保手续并确认当月扣款成功,再为职工到对应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本市户籍的社会失业人员向其户籍所属区退管部门申请。非本市户籍的社会失业人员可向任一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办。办理时请提供以下资料:
1、《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及复印件;
2、退休人员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与原件相符”字样及公章。本人申办的还需提供原件;
3、户口簿复印件(需复印户口首页及本人资料页面)。复印件需加盖“与原件相符”字样及公章。本人申办的还需提供原件。境外人员无需提供。
4、如有《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的一并提供;
5、已审核视同工龄的原固定工,还需提供《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审批表》及复印件;
6、在我市办理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的参保人,还需提供相关审批材料和地税缴款凭证及其复印件;
7、军转干部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军队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及复印件;
8、有高级或者副高级职称人员,还需提供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9、本人半年内有使用记录的本市工行、农行、建行、中行、广州农商行或者邮政储蓄(选择邮政储蓄发放养老金的)通存通兑个人存折结算账户的复印件;或“银行卡开卡申请表”(有加盖相关银行公章)的复印件;或银行卡及“个人对账本”的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卡需正反面复印)。以上复印件需加盖“与原件相符”字样及公章。本人申办的还需提供原件。
说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变更姓名、证件号码时,应同时提供与变更后姓名、证件号码一致的本人第9点银行资料变更养老金发放账号,并填写《广州市社会保险基本养老金发放银行信息登记表》。
二、一次性领取基本养老金
1、《一次性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认书》一份;
2、退休人员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及复印件(需复印户口首页及本人资料页面)。境外人员无需提供。
4、如有《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的一并提供;
5、本人半年内有使用记录的本市工行、农行、建行、中行、广州农商行或邮政储蓄银行通存通兑个人存折结算账户原件及复印件;或“银行卡开卡申请表”(有加盖相关银行公章)原件及复印件;或银行卡及“个人对账本”的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卡需正反面复印)。
三、退休后死亡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30日内,属于单位(含退管办)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由单位经办人员申办;属于无单位或未移交社区退管办管理的社会离退休人员由其直系亲属(法定继承人)申办。
(一)单位经办人员申办
1、《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一式两份。
2、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的记录死亡时间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注明死亡日期的户籍注销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在境外死亡的,提供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出具的死亡证明。外文证明须公证处公证出具中文版。
3、亲属申请一次性供养救济费的,按不同的供养对象提供如下资料:
(1)供养配偶
A、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及市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的证明。
B、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生活来源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及社区居委会证明。
(2)供养子女
A、未满16周岁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B、满16周岁后仍在读高中或职中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和学生证原件、复印件,以及在读学校证明。
C、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和市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的证明。
(3)供养父母
A、死者为独生子女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和街、镇以上计生部门的证明。
B、死者为非独生子女的:提供供养人劳保卡(需加盖公章)或医疗费报销凭证。
(4)供养其他直系亲属的:提供供养人劳保卡(需加盖公章)或医疗费报销凭证。
(二)直系亲属(法定继承人)申办:
1、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的记录死亡时间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注明死亡日期的户籍注销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在境外死亡的,提供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出具的死亡证明。外文证明须公证处公证出具中文版。
2、提供直系亲属(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能证明直系亲属(法定继承人)与死者关系的材料。
(1)户口簿可以证明申办人与死者的直系亲属关系及法定继承权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户口簿无法证明的,可提供公安、民政、镇街等政府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如无法提供政府证明,须提供经公证机关确认的公证书。
(3)直系亲属(法定继承人)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机关确认的委托书,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半年内有使用记录的本市工行、农行、建行、中行、广州农商行或邮政储蓄银行通存通兑个人存折结算账户原件及复印件;或“银行卡开卡申请表”(有加盖相关银行公章)原件及复印件;或银行卡及“个人对账本”的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卡需正反面复印)。提供死者账户,如已注销的,提供法定继承人账户。
四、退休前申领退回个人帐户额
参保人在退休前,发生以下情形时,由本人申办,个人账户余额支付给本人。
1、参保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离境定居的,本人书面申请,可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余额,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2、财政退休的,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
3、外国人离境回国,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余额。
(一)离境定居
1、《一次性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认书》一份;
2、记录“移民”的护照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离境定居证明;
3、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记录本人户口注销页);
4、本人半年内有使用记录的本市工行、农行、建行、中行、广州农商行或邮政储蓄银行通存通兑个人存折结算账户原件及复印件;或“银行卡开卡申请表”(有加盖相关银行公章)原件及复印件;或银行卡及“个人对账本”的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卡需正反面复印)。
5、如有《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的一并提供;
6、他人代办的,还要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及委托书一份,委托书必须经公证处公证。
(二)财政退休
1、《一次性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认书》一份;
2、本人经组织部门审核、批准的《退休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或人事组织部门批准退休的批文;
3、本人半年内有使用记录的本市工行、农行、建行、中行、广州农商行或邮政储蓄银行通存通兑个人存折结算账户原件及复印件;或“银行卡开卡申请表”(有加盖相关银行公章)原件及复印件;或银行卡及“个人对账本”的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卡需正反面复印)。
(三)外国人离境回国
1、《一次性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认书》一份;
2、本人护照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本人半年内有使用记录的本市工行、农行、建行、中行、广州农商行或邮政储蓄银行通存通兑个人存折结算账户原件及复印件;或“银行卡开卡申请表”(有加盖相关银行公章)原件及复印件;或银行卡及“个人对账本”的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卡需正反面复印)。
五、退休前死亡、外国人死亡
1、单位经办人员申办
(1)《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一式两份。
(2)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的记录死亡时间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注明死亡日期的户籍注销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在境外死亡的,提供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出具的死亡证明。外文证明须公证处公证出具中文版。
2、直系亲属(法定继承人)申办:
(1)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的记录死亡时间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注明死亡日期的户籍注销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在境外死亡的,提供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出具的死亡证明。外文证明须公证处公证出具中文版。
(2)提供直系亲属(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能证明直系亲属(法定继承人)与死者关系的材料。
A、户口簿可以证明申办人与死者的直系亲属关系及法定继承权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B、户口簿无法证明的,可提供公安、民政、镇街等政府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如无法提供政府证明,须提供经公证机关确认的公证书。
C、直系亲属(法定继承人)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机关确认的委托书,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半年内有使用记录的本市工行、农行、建行、中行、广州农商行或邮政储蓄银行通存通兑个人存折结算账户原件及复印件;或“银行卡开卡申请表”(有加盖相关银行公章)原件及复印件;或银行卡及“个人对账本”的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卡需正反面复印)。提供死者账户,如已注销的,提供法定继承人账户。
六、非本市户口离退休(职)人员申请邮政发放养老金
1、《国内市外退休人员邮政储蓄发放退休养老金表》一份;
2、邮政储蓄存折印有帐号的页面复印件;
3、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及户口簿复印件。
七、退回一次性待遇
对原来已经领取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的参保人,现符合申请一次性补缴、趸缴和延缴等原因,要求退回原领取待遇时,由参保人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办理时请提供以下资料:
1、《退回一次性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
2、原《一次性支付个人帐户存储额(老年津贴)审批表》或其他领取一次性待遇的有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3、《广州市城镇职工劳动手册》以及记录缴费页和领取待遇页的复印件,或其他可以证明缴费记录的资料。
4、参保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和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5、本人半年内有使用记录的本市工行、农行、建行、中行、广州农商行或邮政储蓄银行通存通兑个人存折结算账户原件及复印件,余额需充足,用于扣回原已领取的一次性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