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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花都府行复[2016]033号

发布日期:2016-11-24 15:48     【 字体:   】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李某,男,汉族,1996年10月10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城区智格小区174号。

 

  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花城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辉,该局局长。

  

  申请人李某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依法受理后,进行了调查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16年4月18日,因生活需要,在京东商城-特斯黛官方旗舰店,购买了11件“真皮女士斜挎包”商品,价格1089元,订单号16125988376.但收到该商品后,发现该商品并没有商家宣传的那样好,即真皮皮质、头层牛皮,材质:牛皮,吊牌上标注优质牛皮,感觉受到了欺骗,随后拿去了质检中心做了检测,检测结果是PU革。之后,作为消费者,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商家住所地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广州市花都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法可依面前,确未依法行政,行政不作为,怠于行使监管职责。给申请人答复说该地址实为发货仓库,该公司在其注册登记地址广州市白云区进行实际运营,不属于我局管辖范围,故我局决定对该举报线索不予受理。为此,申请人花费诸多时间和精力,给本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此种包庇纵容本地企业京东商城-特斯黛官方旗舰店违法销售经营活动,深深妨碍了一个普通消费者作为公民维护权益的职责,而事实是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主要理由如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并非处一定数额的罚款。”

 

  京东商城-特斯黛官方旗舰店发布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购买其生产、销售的不符合要求的商品,其行为涉嫌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应当责令其退一赔三。

 

  另外,被申请人答复说该地址实为发货仓库,该公司在其注册登记地址运营,不属于其管辖范围,故我局决定对该举报线索不予受理,而京东商城-特斯黛官方旗舰店的经营所在地即便是广州市白云区,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六条“消费者投诉由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经营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消费者因网络交易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向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另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 县(区)、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职权管辖应当由自己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及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因此,被申请人属于不作为。若本人也在别地注册一个公司,在被申请人管辖范围内建立一个发货仓库制假售假是否无权对出售的假冒伪劣产品进行查处。故申请:依法查处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行为,撤销其2016年6月27日做出的穗花工商群函[2016]122号答复,对申请人2016年4月5日举报事项调查并依法对违法企业作出处罚决定及答复意见。

 

  被申请人称:我局是严格按照举报程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并依法对申请人进行答复。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同时,我局依法履行职责,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因此,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要求确认答复人行为违法及对其举报事项重新处理没有法律依据,要求不合理。请复议机关查明事实,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一、我局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符合法律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4月29日收到12345热线转派的申请人李某关于对广州市创朗贸易有限公司的消费投诉,随后我局工作人员联系申请人,申请人表示目前在将投诉的商品送检测机构检测,等检测结果出来后,再书面向我局进行投诉。因检测时间不确定,为避免投诉处理超期,我局工作人员询问申请人是否先将该投诉先行撤销,待收到申请人投诉信后再进行处理,申请人表示同意,将该投诉理结。2016年5月27日我局收到申请人李某的《关于广州市创朗贸易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投诉举报信》,主要是申请人举报京东网会员“特斯黛官方旗舰店”(认证企业:广州市创朗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商品材质与其在网页及商品吊牌标识上的宣传不相符,涉嫌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要求被举报人退款并赔偿。

 

  对申请人举报京东网会员“特斯黛官方旗舰店”(认证企业:广州市创朗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商品网页宣传“真皮”,与真实材质不符,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问题,由于该店是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京东商城开展经营活动,该店涉嫌使用绝对化语言误导消费者及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均发生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京东商城,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对于其中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其违法行为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规定,该店涉嫌使用绝对化语言误导消费者及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应由第三方交易平台京东商城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因此,我局决定不予受理,并依法将该举报的线索移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处理。

 

  我局执法人员已于2016年5月10日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岭南工业园区合和东路26号进行实地检查,检查发现该地址为广州市创朗贸易有限公司的成品发货仓库,该公司实际运营地址在其注册登记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梅宾北路梅宾东街13号704房,该公司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岭南工业园合和东路26号场所进行生产外发跟单和成品仓储、发货,并不对外经营。该公司对外经营以及网店经营都在其注册所在地广州市白云区梅宾北路梅宾东街13号704房。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和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移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的规定,我局将申请人的上述举报线索依法移送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并请该局处理结束后将相关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同时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六条“消费者投诉由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经营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消费者因网络交易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向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规定,该投诉的经营者所在地与经营行为发生地都在在其注册登记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梅宾北路梅宾东街13号704房,不在我局管辖区域,因此我局对此投诉没有管辖权。

 

  二、我局已将上述处理结果答复给申请人。我局收到申请人李某的《关于广州市创朗贸易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投诉举报信》,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关于李某举报广州市创朗贸易有限公司涉嫌违法事项的答复》(穗花工商群函[2016]90号),并于2016年6月3日EMS邮寄送达给申请人。又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关于李某举报广州市创朗贸易有限公司涉嫌违法事项的答复》(穗花工商群函[2016]122号),并于2016年7月5日EMS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同时我局于2016年6月2日作出《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李某举报京东商城会员特斯黛官方旗舰店涉嫌违法线索的函》(穗花市监消函[2016]103号),将该线索移交给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并于2016年6月8日EMS邮寄送达给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我局又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李某举报京东商城会员特斯黛官方旗舰店涉嫌违法线索的函》(穗花市监消函[2016]120号),将该线索移交给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并于2016年7月5日EMS邮寄送达给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府查明,2016年4月18日,申请人在京东商城-特斯黛官方旗舰店,购买了11件“真皮女士斜挎包”(合格证吊牌显示品牌为特斯黛,制造商为广州市创朗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岭南工业园)。收到货物后,申请人于2016年4月29日致电广州12345政务服务热线,称因其购买的11件特斯黛斜挎包均没有合格证,希望有关部门协助其要求商家广州市创朗贸易有限公司退一赔三。12345热线管理机构当日将该投诉转派花都区市场监管局处理。2016年5月9日,花都区市场监管局就上述投诉事项致电申请人,申请人称已将投诉商品送检测机构检测,待检测结果出来后再进行书面投诉,并同意先行撤回12345政务服务热线投诉。据此,12345热线管理机构将上述投诉转派自动回访处理。

 

  2016年5月10日,花都区市场监管局对申请人投诉的京东商城-特斯黛官方旗舰店经营地址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岭南工业园区合和东路26号进行实地检查。经查,上述地址为广州市创朗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的办公室及发货仓库,其中一、三楼仓库内存放有大量“特斯黛”品牌的手袋,二楼有一办公室,有工作人员在内打印圆通速递快递。广州市创朗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育泉在接受询问时表示,该公司的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梅宾北路梅宾东街13号704房,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岭南工业园区合和东路26号仅设立办公室和仓库发货使用,不对外经营。

 

  2016年5月23日,申请人向花都区市场监管局寄送《关于广州市创朗贸易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投诉举报信》,举报其购买的商品在网页和吊牌上宣传真皮、头层牛皮(材质:牛皮)不符,且质检检测结果不是真皮、优质牛皮,涉嫌以假充真,欺骗消费者,且吊牌上的广州市创朗贸易有限公司经查询不具备生产制造资格,涉嫌伪造厂名厂址,请求被申请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该公司进行处罚,如有罚没款,依法对举报人进行奖励。为此,申请人提供一份由深圳凯罗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委托单位的《检测报告》,该报告显示:样品名称为特斯黛箱包,检测类别为委托检测,检测结果为PU革,检测日期为2016年5月17日至2016年5月18日花都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上述举报信后,先后作出了两次答复。

 

  第一次答复为,2016年5月31日作出的穗花工商群函[2016]90号《关于李某举报广州市创朗贸易有限公司涉嫌违法事项的答复》。该答复主要内容为,一是不予受理申请人反映的特斯黛官方旗舰店销售的商品网页宣传“真皮”与真实材料不服,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问题,并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对于其中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其违法行为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规定,将举报线索移送北京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处理;二是受理申请人与特斯黛官方旗舰店的消费争议问题,并承诺处理完毕后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

 

  第二次答复为,2016年6月27日作出的穗花工商群函[2016]122号《关于李某举报广州市创朗贸易有限公司涉嫌违法事项的答复》,主要内容为:针对申请人举报京东网会员“特斯黛官方旗舰店”(认证企业:广州市创朗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商品材质与其在网页等的宣传不相符,涉嫌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要求被举报人退款并赔偿的问题,花都区工商局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岭南工业园合和东路26号的地址进行了检查。经现场检查,被举报人广州市创朗贸易有限公司在上述地址设立了成品发货仓库。我局执法人员与该公司负责人刘育泉取得联系,称其公司在注册登记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梅宾北路梅宾东街13号704房进行网站运营,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岭南工业园合和东路26号进行生产外发跟单和成品仓储、发货。该负责人称此款牛皮女包全部为外加工生产,在狮岭仓库进行打包、存放,当收到白云区网店运营方面的通知时,该仓库以快递方式向购买者寄出商品。据此,该地址实为发货仓库,该公司在其注册登记地址广州市白云区进行实际运营,不属于我局管辖范围,故我局对该举报线索不予受理,并移送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理。

 

  申请人在收到上述答复后,对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第二次答复,即穗花工商群函[2016]122号《关于李某举报广州市创朗贸易有限公司涉嫌违法事项的答复》不服,故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5年12月28日发布花府办[2015]30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将原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花都分局、原广州市花都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挂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花都稽查队牌子)的职责整合划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6年5月30日,广州市花都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发布穗花编字[2016]22号《关于调整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构名称的通知》,将“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整为“广州市花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简称为区市场监管局。

 

  本府认为,根据《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原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花都分局的职责已整合划入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该局于2016年5月30日调整名称为广州市花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据此,本府将广州市花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列为本案的适格被申请人。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穗花工商群函[2016]122号《关于李某举报广州市创朗贸易有限公司涉嫌违法事项的答复》不服,认为其将举报线索移送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有误,构成行政不作为。本府认为,根据工商法字〔2015〕114号《工商总局对因网络交易发生消费者权益投诉举报管辖问题的答复意见》,因网络交易发生消费者权益投诉和举报的管辖权各有不同:一是因网络交易发生消费者投诉的,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消费者可以选择向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最先收到消费者投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二是因网络交易发生举报的,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其违法行为原则上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本案中,申请人在《关于广州市创朗贸易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投诉举报信》中以举报人的身份举报其购买的被举报人广州市创朗贸易有限公司的商品涉嫌违法,请求被申请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该公司进行处罚,如有罚没款,依法对举报人进行奖励。该信虽然冠以“投诉举报”的名称,但申请人在信中自称为“举报人”,列广州市创朗贸易有限公司为“被举报人”,且其申请请求均为要求被申请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该公司进行处罚,因此,该投诉举报信的性质应为申请人因网络交易举报经营者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及工商法字〔2015〕114号《工商总局对因网络交易发生消费者权益投诉举报管辖问题的答复意见》的规定,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已将申请人的举报事项移送至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即北京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管辖,并将移送处理结果作出穗花工商群函[2016]90号《关于李某举报广州市创朗贸易有限公司涉嫌违法事项的答复》向申请人告知,因此,该举报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的管辖范围,被申请人已依法进行移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行政不作为,依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但,在被申请人已按照相关规定将举报事项移送至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前提下,又将该举报事项移送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并做出穗花工商群函[2016]122号《关于李某举报广州市创朗贸易有限公司涉嫌违法事项的答复》,该行为属于对同一举报事项的重复处理行为,明显不当,依法应予以撤销。

 

  另,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其2016年4月5日举报事项立案调查并依法对违法企业做出处罚决定及答复意见,因该项请求的内容属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且申请人未提交2016年4月5日曾向被申请人举报的依据,应由申请人另案申请进行处理,本府在本案中不作处理。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穗花工商群函[2016]122号《关于李某举报广州市创朗贸易有限公司涉嫌违法事项的答复》;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申请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O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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