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16]035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
申请人:姚某,男,汉族,1971年11月25日出生,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清?村9队。
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新雅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雅源中路18号。
负责人:杨元师,该街道办党工委副书记。
申请人姚某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新雅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答复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依法受理后,进行了调查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根据国发[2009]32号、粤府[2009]124号及粤府[2010]41号文件,村民被征地应该享有养老保障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四条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第十二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土地政策的情况。(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适用情况。被申请人违反以上规定,应当重新做出答复处理。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并非答复人制作,依法不属于答复人公开。《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花都区新雅街清?村9队被征地村民的养老保障方案,属于社会保障工作的范围,该工作由本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答复人作为街道办事处,没有负责社会保险的行政职权。
《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时间、形式、程序和标准,将涉及村民切身利益、本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事项以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予以公布,接受村民监督。”第七条规定:“村务公开事项包括:(六)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及其管理使用,以及本村的公共服务情况: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领取养老待遇人员,享受政府资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特殊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以及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人员,领取政府高龄津贴人员,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对象人员以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分配情况。”根据上述规定,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对象人员以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分配情况属于村务公开的范围,村民委员会、经济合作社应当依法公开该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花都区新雅街清?村9队被征地村民的养老保障方案,属于社会保障工作的范围和村务公开的范围,该信息的公开主体应当为花都区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申请人所在的村民委员会、经济合作社。答复人并非该信息的公开主体。
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根据上述规定,答复人已在2016年8月15日的答复中明确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答复人公开,并告知申请人有关事项可向其所在村委、经济社获取。因此,答复人的信息公开答复不存在违法的情形。
本府查明:2016年8月1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清?村9对被征地村民的养老保障方案。被申请人在收到上述申请后,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载明:经调查,申请人反映的问题属于村务公开的范围。根据《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时间、形式、程序和标准,将涉及村民切身利益、本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事项以及村民普遍关系的其他事项予以公布,接受村民监督。”第四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是实施村务公开的主要责任人。”第十六条规定:“村民小组组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与财务、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公开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因此,请您按照上述规定及新雅街道办的指引先向村、社申请公开相关信息,如村、社未依法公开,再向新雅街道办反映。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及第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的规定,可知,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为制作机关,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政府信息,应作出答复,并明确以下内容:一是告知申请人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二是能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告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清?村9队被征地村民的养老保障方案,被申请人在做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中,就对不属于其制作依法不属于其公开的政府信息,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告知申请人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而是直接指引其向村、社申请公开信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的规定,可知,新雅街清?村9队被征地村民的养老保障方案属于上述规定中的“社会保障”政策措施,依法应当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不属于村、社公开责任范畴,被申请人未厘清申请人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开义务主体,指引申请人向村、社申请公开信息,属指引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二、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O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