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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农村财务会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04-25 16:51     【 字体: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都区农村财务会计管理办法的通知》(花府办规〔2018〕1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8年4月12日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印发。为做好该规范性文件的实施工作,具体解读如下:
  一、重新修订的原因
  为了加强我区农村财务管理工作,自1998年起我区就制订了《花都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管理制度》(花府〔1998〕32号文),并根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财务管理的薄弱环节等分别于2005年、2011年对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进行了重新修订。本办法中提到的财务管理措施均是已在实施中的,有的已实施多年,对加强我区农村财务管理工作起到重要的作用。
  然而,2011年至今,中央、省、市、区陆续出台新的法规、制度、文件或对旧的文件进行了重新修订,如:《农业部 监察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的通知》《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科目表》《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分类及折旧办法》《广东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广州市农村财务管理办法》《广州市农村会计管理办法》《广州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花都区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基层组织工作经费保障制度的意见》《关于印发〈花都区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交易平台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账户管理的意见》等。为继续做好我区的农村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维护农村和谐稳定,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按照上述法规、制度、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办法》进行修订。
  二、《办法》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主席令37号)
  2、《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
  3、《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代理的意见》(农经发〔2008〕4号) 
  4、《中纪委 财政部 农业部 民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财会〔2010〕4号)
  5、《农业部 监察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的通知》(农经发〔2011〕13号)
  6、《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2015年)
  7、《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第50号(1999年)
  8、《广东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2008年)
  9、《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粤府〔2013〕第189号令)
  10、《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科目表》《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分类及折旧办法》(粤财农管〔2013〕8号)
  11、《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26号(2014年)
  12、《广东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粤民发〔2015〕92号)
  13、《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62号(2016年)
  1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穗府〔2014〕34号)
  15、《广州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穗文〔2015〕6号)
  16、《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财务管理办法〉〈广州市农村会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财规字〔2018〕1号)
  17、《花都区全面推行社账镇(街)代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花府办〔2009〕26号)
  18、《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账户管理的意见》(花财〔2013〕28号)
  19、《花都区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基层组织工作经费保障制度的意见》(花办发〔2015〕25号)
  20、《关于印发〈花都区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交易平台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花府办〔2017〕24号)
  三、《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的适用范围包含村委会、经联社、经济社、村(社)办企业,与《广州市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对比,增加了“村(社)依法设立的非从事产品生产、商品贸易、劳务服务的企业,适用本办法。”,这是结合我区村办企业多为非从事产品生产、商品贸易、劳务服务的企业,管理人员也多是村干部兼任的,所以村办企业也执行此办法。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原《办法》十四章八十八条浓缩为十三章八十二条,删去农村基层组织工作经费和干部工资报酬管理章节,资金管理和用款申报制度更改为资金、账户管理,具体删除原第15、18、31、53、67、68、74、75、76、77、78、79、88共13条,新增第15、30、31、32、33、68、79共7条。第5、7、9、12、14、16、28、39、41、52、61、62、63、65、66、71、76、77共18条作重要修改。
  (一)民主管理。强化了村民自治管理的条款。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需涵盖的具体内容及生效流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由本组织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对民主讨论层次的表述进行了统一,强调社委会的职权。对社委会、民主理财监督机构的决策生效条件进行明确。
  (二)会计代理制度和财会机构。因应上级文件规定变更代理机构名称、人员岗位名称以及调整其职责。将主管会计、报账员统一改为会计,职责也进行了统一,增加出纳员职责。统一会计代理程序的时间节点,明确民主理财监督机构审签的要求。
  (三)收支管理。根据实际管理中遇到的特殊情况,将审签方式调整为两人联签,具体的负责审签人员由民主讨论确定,向镇街报备后生效。明确虚假开支不予开支、入账。
  (四)资金账户管理。将资金账户管理的经验成果纳入文件要求,细化资金账户类型,规范开立、撤销程序,分类管理。明确账户资金使用加监管印鉴制度。工资补贴、业务报销,统一采取转账方式结算。增加通过财监平台、网上对账等方式进行账实核对的要求。
  (五)征地补偿费管理。将关于征地补偿款的表述与使用范围调整至与《广东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一致。
  (六)投资管理。第二条适用范围已含括对外投资形成的经济实体,故删去该章的重复条款。
  (七)监督管理。加强监管力量,明确监管的方式,包括民主理财、财务公开、审计监督。对民主理财监督机构主要职责、表决机制,成员报酬、履职情况都作了扩充细化。财务公开的内容、时间、程序修改为按省的条例执行,并要求网上公开接入市农村(社区)集体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新增财务公开档案管理制度。对成员查账的发起条件进行了调整。
  (八)原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保障经费和干部工资报酬管理章节,由区另行发文专门规范,故删除该章节。
  (九)会计资料与会计档案管理。会计档案资料的保管和销毁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最新规定执行,略去该部分内容,以及账册、凭证的来源等内容。
  (十)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原《办法》仅对我区农村财务会计管理提出规范管理的要求,新《办法》明确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广州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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